ST苏吴最新索赔消息:
2025年7月13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8号)。
经查,*ST苏吴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2月,*ST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ST苏吴行为,成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ST苏吴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 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 苏吴未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ST苏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钱群山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
三、对钱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 、对陈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孙曦、骆啸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并对钱群山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投资者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苏吴索赔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25年2月26日之前买入600200江苏吴中,且在 2025年2月27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9日之间买入600200江苏吴中,且在 2025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为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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