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工作指引》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其中,《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并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
原文如下:
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各地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投资布局,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国家级基金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地方基金指省级及以下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工作中要做到:明确战略定位,聚焦政策目标,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投资领域各有侧重的同时加强统筹联动,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形成合力。
二、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重点领域
(一)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并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
(二)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抓大放小,重点支持国家层面现代化产业提质升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补齐产业发展短板,突破产业基础瓶颈,聚焦少数关键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
(三)地方基金要找准定位,在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下综合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新设地方基金直投项目或其子基金投资项目要注重于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以及小微民营企业和科创企业支持孵化,带动社会资本有效参与。
(四)政府投资基金要着力增加高端产能供给,聚焦产业技术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其中,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兼顾早中期中小微企业,支持科技创新,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三、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调控
(五)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调控限制的产业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要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
(六)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要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避免投资于存在结构性矛盾的产业,在新兴产业领域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技术更新换代,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七)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在本指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所覆盖行业领域,原则上不再新设同级基金。
(八)本指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原则上存续期满后应有序退出,同时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九)政府投资基金应控制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或比例上限,并在设立方案或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不得通过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除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不得从事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组织保障
(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审批过程中,应按照审批层级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开展投向领域政策符合性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投向指引的基金出具支持性意见,对不符合投向指引要求的基金出具投向调整意见。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投向指导评价,有关基金投向指导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指引制定本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清单”),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2025年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清单作为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布局和投向指导的依据,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并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原则上同一年度至多调整一次。
(十三)省级清单所列重点投资领域需以三级分类形式列示,其中一级、二级分类应分别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门类”、“大类”相对应,三级分类细化至符合本指引有关要求的具体产业。
(十四)本指引印发后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本指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未完成登记的,应在本指引印发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信用信息登记情况将作为投向指导评价内容。
(十五)本工作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具体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基金投向评价指导工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投向指导评价工作对基金运作管理的引导规范作用,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指导评价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基金定位,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政府投资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聚焦政策目标,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更好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增强投资延续性。
(二)突出分级分类,发挥各级基金合力塑造产业发展新动能。充分发挥国家级基金对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及升级传统动能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补齐产业发展短板。进一步释放地方基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其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有选择地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及其他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项目。加强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统筹布局、协同联动,加大对国家重点产业领域资金保障。
(三)突出激励约束,推动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调控。以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或退出国家鼓励或调控限制的产业领域,有保有压加强和优化产业调控。严防地方政府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补贴产能过剩领域,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指导督促各地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统筹基金布局,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传导至各级基金及管理人,更好调动各方积极性。
二、基金投向评价办法
(四)【评价范围】评价对象是指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且基金已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完成信用信息登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五)【评价流程】投向评价按年度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登记系统信息,于每年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分为初评和反馈两个阶段。初评阶段,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登记系统信息,将发现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登记信息不完整等有关问题情况,按审批层级及时通报国家级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阶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限前就初评问题向中央结算公司进行说明、补充信息、提供整改情况,对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一并进行说明。已核实的信息和已整改完成的问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将不再作为评价扣分项。
(六)【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登记系统更新完善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需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七)【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和宏观政策最新取向等动态调整。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政策取向符合性指标,主要评价基金投向对重点产业、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绿色发展、民生就业、创业投资等的支持情况;二是投向布局优化指标,主要评价基金对国家区域战略的落实情况、与省级重点投资领域清单的契合度和产生有效利用情况;三是政策执行能力指标,主要评价资金效能和基金管理人投资水平。
(八)【加强负面清单约束】基金评价设置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详见附件)。对于出现清单内负面行为的基金,当年度不予开展投向评价,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采取适当约束措施。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原则上存续期满后应有序退出,同时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三、基金投向评价结果应用
(九)【评价结果发布】每年三季度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省级政府确认的投向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参与评价的基金管理人。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通过登记系统发布评价结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评价结果通报至下级政府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
(十)【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投向评价结果与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绩效评价等工作有机结合。依法依规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十一)【激励措施】对于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以下简称“评优基金”),综合采取通报表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鼓励国家级基金对地方评优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评优基金推送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和优质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配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评优基金优先合作;建议有关部门在基金出资、管理费、收益分配等方面对评优基金予以适当优待。
(十二)【约束举措】对于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基金,按照审批层级,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基金重点加强投向指导,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提示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基金的指导管理,视情在基金出资规模、比例、管理费等方面予以体现。
四、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三)【压实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指导地方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各项工作;通过实地督导和线上调度相结合方式,对基金募投项目、问题整改情况、信用信息登记符合情况等开展抽查核查。
(十四)【沟通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评价指标体系,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交流和登记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基金管理人合理诉求及关切。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