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最新索赔动态,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2026年1月13日,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号)。

惠伦晶体最新索赔消息:

2026年1月13日,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号)。

经查明,惠伦晶体、赵积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拆迁有限公司、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28,330,000元,期末余额为26,630,000元, 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12%。截至2025年3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2021年成本费用8,639,070.52元,虚减 2021年利润总额8,639,070.52元;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23,954,692.38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23,954,692.38元。

(二)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62,333,644.3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15.79%;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8,445,707.65元、2022年虚减利润1,408,939.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韩巧云、邓又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韩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姜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投资者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惠伦晶体索赔条件如下:

 2020年11日至2025年424日之间买入300460惠伦晶体,且在2025年4月2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为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

 

格隆汇声明:文中观点均来自原作者,不代表格隆汇观点及立场。特别提醒,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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