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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002538.SZ):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昨天 22:47 7,564

格隆汇9月29日丨司尔特(002538.SZ)公布,收到宣城市公安局送达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和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金政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我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现将该案移送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已经收到宣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金政辉、方君、黄席利、田明华、金国清、姚静、文继兵、周绍武、孙彬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方君、孙彬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国清、方君、姚静、文继兵、马磊等人涉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根据公司了解,本次移送审查起诉涉及公司的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金国清、金政辉、方君、文继兵、田明华以及部分公司员工和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上述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侵占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等的巨额财产;涉嫌虚构尿素采购交易将公司资金转出,再虚构有机肥销售回流部分资金并骗取政府补贴;涉嫌在虚构尿素采购交易的过程中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发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行为。最终将以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为准。

2、鉴于相关犯罪事实中,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国清、方君、文继兵等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犯罪行为,公司也在本次移送审查起诉中被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即使未来生效判决认为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也将对公司仅判处罚金,并主要追究时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公司在职务侵占犯罪中系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