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300311)索赔:收行政预处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挽损条件渐明确

任子行(300311)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股票索赔平台微信公众号“公义之星”讯,2025年6月21日,任子行(300311)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上海梁律师提示2021年427日(含)至2023年4月28日(含)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23年4月28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申请索赔挽损。股票索赔的是历史法定损失金额,与目前是否持有股票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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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任子行涉嫌违法事项如下:

2015年3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51%股权;2016年8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5%股权;2017年7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任子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行政预处罚:拟对任子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100万至250万元不等罚款。

同日公司公告显示,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24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注:(1)索赔条件及诉讼时效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2)文章内容主要参考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3)本文观点不向投资人推荐股票,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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