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最新索赔消息:
2025年4月27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2号)。
经查,越博动力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
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导致上述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8年至2022年涉嫌虚增收入分别为42,466.66万元、26,267.59万元、13,786.52万元、9,891.41万元、2,168.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08%、67.88%、41.33%、32.25%、15.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5,324.76万元、3,263.18万元、3,620.31万元、2,201.71万元、-72.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546.30%、4.00%、92.14%、8.01%、0.30%。
(二)虚假出售资产
2020年,越博动力将子公司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畅行)全部股权虚假转让至武汉汇创蓝天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蓝天),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900.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48.37%。
(三)不当确认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收入
2022年,越博动力按照总额法核算其以代理人身份开展的新能源车辆销售收入,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981.09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14%;虚增营业成本7,981.09万元。
二、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越博动力向安庆中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中2,40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股份质押款,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69%。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50万元;
三、对刘恒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徐方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于懿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钟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八、对贺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并对李占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恒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越博动力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9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5日之间买入300742越博动力,且在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越博动力违规依据:
2024年8月29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40)。
2025年4月27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