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最新索赔消息:
2025年7月10日,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7,811.88万元、8,950.65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64%、6.35%、10.43%、10.24%。截至2024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2022年年报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12月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年2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证监局局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投资者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维康药业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0年8月24日至2024年4月18日之间买入300878维康药业,且在2024年4月1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为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谢保平金融律师团队简介:
谢保平律师及其团队长期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受损投资者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已代理150多只股票的维权案件,成功帮助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其代理的部分案件已被法院选为示范案例,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例如:团队代理的冠福股份、红相股份、新智认知、赛为智能、南卫股份等证券虚假陈述案被法院院选定为示范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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