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不得采购、销售未在产品目录内的免税烟草制品

本文来自:国家烟草专卖局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1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提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营贸易方式对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不得采购、销售未在产品目录内的免税烟草制品。各类相关企业应当规范营销行为,不得通过过度包装、混淆消费者认知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免税烟草制品。

从事免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向从事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提出订货需求,由批发企业向从事免税烟草制品供货业务的企业采购后,遵照烟草类货物国营贸易管理规定将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至境内免税市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实行计划管理。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免税烟草制品交易管理平台,各类相关企业应当通过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供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的免税烟草制品价格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价格秩序。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恶意倾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附1: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

附2:《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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