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300878)被行政处罚,股民或可索赔

2025年7月10日,维康药业公司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经查明,维康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2022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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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0日,维康药业公司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经查明,维康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7,811.88万元、8,950.65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64%、6.35%、10.43%、10.24%;

    二是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共计被罚款​​960万元​​。

    2025年6月27日晚间,维康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号)的公告。

    2024年12月29日晚间,维康药业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忠良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控人刘忠良立案。

    在此次遭证监会立案之前,2024年4月19日维康药业曾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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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维康药业(300878)股票,并在2024年12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由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执业证号  11101200810261853)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曾经购买过该公司股票的证券投资者可到公众号“股海卫士”登记索赔事宜。

    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如想查询您的亏损股票能否索赔,可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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