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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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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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牙·讯|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公告,就《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机制,旨在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根据征求意见稿,直接结算将覆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同时鼓励各市探索扩大结算品种范围。凡是参与集中带量采购或采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与直接结算,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也可自愿参加。所有有产品纳入直接结算范围的医药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等供货企业均在结算范围之列。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是中选产品采购和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本质是医保部门受医疗机构委托,代为与医药企业结算中选产品货款。各市医保部门需与医疗机构书面签订委托结算货款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结算流程将依托辽宁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实现线上化操作。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完成采购、收货确认后,医药企业可发起结算申请。双方需在每月固定时间节点完成对账与复核,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按月与医药企业结清货款,并在当月医保结算款中抵扣医疗机构应付部分。若医疗机构因欺诈骗保、中止协议等情形被暂停结算,医保部门将追回已垫付资金。

为确保结算效率,辽宁省医保部门将在招采子系统中增设直接结算模块,实现结算申请、票据上传、对账确认、审核批复、货款拨付等业务流程线上操作,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管。系统采用自动审核机制,而采购双方需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还对结算时间节点作出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个月的票据核对,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需在10日前完成账单复核确认。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则在每月25日前按照最终确认的账单向医药企业拨付货款,并从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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