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本文来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由34%调整为1​0%

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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